新版《商品房预售合同》 填平“六大陷阱”(1) |
瑞安房产网 更新日期 :2005/3/2 10:12:38
来源:法制晚报 |
|
新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修改买房霸王条款本报特邀专家点评:
新版《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和首份《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将于今年3月15日开始使用。新合同最令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是,以往一些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几乎全部被剔除。
中消协和市消协的法律专家顾问、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以及近年来致力商品房事务的“维权卫士”王海,对新合同基本赞同。
本报根据中消协点评的开发商六大“霸王条款”,与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进行对照,并请市工商局合同处王处长进行了详细解读。
陷阱1认购定金难归还
纠纷:成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修订:认购双方签订合同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一定期限内认购书自动解除,定金退还。
王处长: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这期间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邱宝昌:消费者填写的期限日期不宜过长,最多不要超过一周。否则有些开发商会在这段时间里,用消费者的购房款赚取利息。
王海:这是对消费者带有倾斜性的保护条款,消费者应该充分利用。
陷阱2减免责任巧设计
纠纷: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制定的《××认购书》规定:“出售方违约收回房屋,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修订:出卖人在认购期限内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王处长:此次出台的商品房认购书对卖方违约要返还双倍定金做了明确的规定。
邱宝昌:开发商为了赚取利润把房子再卖给第三人,消费者可以提出按实际损失索赔。
王海:开发商单凭认购书就对消费者进行约束,缺乏法律效力。
|
|
|
|